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674號
PCDV,106,重訴,674,2017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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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674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林書玄
被   告 旭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錦華
被   告 劉慧雯
      張國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參拾玖萬伍仟捌佰肆拾柒元,及自附表所示之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利率計算標準所計付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且核無同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 聲請及上開規定,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方面:
㈠、緣被告旭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邀同被告劉 慧雯、張國祐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總授信額度為新臺幣 (下同)8,000,000 元,目前授信餘額為6,395,847 元,其 各筆借款期間、金額如附表所示;詎被告公司之開發國內信 用狀改貸於106 年7 月7 日全部到期,被告等人依法自應負 一次連帶清償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㈡、併聲明:
1、被告公司、劉慧雯張國祐應向原告連帶給付6,395,847 元 ,及自附表所示之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利率計算標準 所計付之利息及違約金。
2、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被告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 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



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 項之 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3 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前開 主張,業據其提出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書、撥款申請書、授信 約定書暨保證書、放款主檔查詢單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61 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且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 明及陳述,揆諸上開規定,已發生視為自認之法律效果,自 堪信原告上開之主張為真實。
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 款6,395,847 元,及自附表所示之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附 表利率計算標準所計付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附表:
┌──┬──────┬────────┬──────┬───────┬───┬───────┬─────┐
│編號│ 借款金額 │ 借 款 期 間 │ 尚欠金額 │利 息 起 算 日│週 年│ 違約金起算日 │ 違 約 金 │
│ │(新臺幣) │ │ (新臺幣) │ │利 率│ │ │
├──┼──────┼────────┼──────┼───────┼───┼───────┼─────┤
│ 1 │2,400,000元 │105 年9 月21日起│366,120元 │106 年3 月20日│3.19% │106 年3 月21日│ │
│ │ │至106 年3 月20日│ │ │ │ │ │
│ │ │止 │ │ │ │ │ │
├──┼──────┼────────┼──────┼───────┼───┼───────┤ │
│ 2 │5,600,000元 │105 年9 月21日起│854,277元 │106 年3 月20日│3.19% │106 年3 月21日│ │
│ │ │至106 年3 月20日│ │ │ │ │ │
│ │ │止 │ │ │ │ │ │
├──┼──────┼────────┼──────┼───────┼───┼───────┤ │
│ 3 │2,400,000元 │105 年10月17日起│867,510元 │106 年2 月17日│3.19% │106 年4 月15日│逾期6 個月│
│ │ │至106 年4 月14日│ │ │ │ │內按約定利│
│ │ │止 │ │ │ │ │率10% ,逾│
├──┼──────┼────────┼──────┼───────┼───┼───────┤期超過6 個│
│ 4 │5,600,000元 │105 年10月17日起│2,024,190 元│106 年2 月17日│3.19% │106 年4 月15日│月部分按約│
│ │ │至106 年4 月14日│ │ │ │ │定利率20% │




│ │ │止 │ │ │ │ │ │
├──┼──────┼────────┼──────┼───────┼───┼───────┤ │
│ 5 │2,400,000元 │106 年1 月9 日起│685,125元 │106 年2 月9 日│3.19% │106 年7 月8 日│ │
│ │ │至106 年7 月7 日│ │ │ │ │ │
│ │ │止 │ │ │ │ │ │
├──┼──────┼────────┼──────┼───────┼───┼───────┤ │
│ 6 │5,600,000元 │106 年1 月9 日起│1,598,628 元│106 年2 月9 日│3.19% │106 年7 月8 日│ │
│ │ │至106 年7 月7 日│ │ │ │ │ │
│ │ │止 │ │ │ │ │ │
├──┼──────┼────────┼──────┼───────┼───┼───────┼─────┤
│合計│ │ │6,395,847 元│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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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