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87號
PCDV,106,重訴,187,2017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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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原   告 林大為
訴訟代理人 林崑實
      陳瑞和律師
被   告 許銘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6日
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第一頁主文欄第二項所載之「民國一○六年五月十一日」均應更正為「民國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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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