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英屬蓋曼群島商佳醫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坤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賴武雄
張華容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794 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9 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88,9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69,66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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