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471號
PCDV,106,訴,471,20171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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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71號
上 訴 人 陳金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明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
4,3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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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