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71號
上 訴 人 陳金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明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
4,3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