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302號
PCDV,106,訴,3302,2017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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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02號
原   告 玖賀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晏頡
被   告 豐嘉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富畾(原名:蕭富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 1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9月13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簡答表1 份在卷可參,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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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嘉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玖賀家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