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290號
PCDV,106,訴,3290,2017101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90號
原   告 蕭愛玉 
被   告 李昌昇 
      仙儷通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玉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美純 
被   告 賴俊逸 
      亞利通運股份有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坤炎 
訴訟代理人 葉仲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 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 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 條至第19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 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 項、第20條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 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05 年9 月6 日11時35分許,搭乘被 告李昌昇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大客車,該車沿 花蓮縣台九線公路由南往北行駛,行經該路188.6 公里處( 即花蓮縣○○鄉○○村○○○0000號前20公里處)時,與被 告賴俊逸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曳引車發生碰撞 ,致其身體受有傷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李昌昇及其僱用人即被告仙儷通運有限公司、被告賴俊逸及 其僱用人亞利通運股份有公司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 可知本件係因侵權行為而涉訟者甚明。又查,被告李昌昇之 住所地在新北市土城區、被告仙儷通運有限公司之所在地在 新北市中和區、被告賴俊逸之住所地在花蓮縣花蓮市、被告 亞利通運股份有公司之所在地在花蓮縣新城鄉,固有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及公司及分公司查詢各2 件在卷可稽,惟本 件侵權行為地既在花蓮縣新城鄉,則依前揭依民事訴訟法第 15條第1 項、第20條但書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共同管轄法 院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1/1頁


參考資料
亞利通運股份有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仙儷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