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75號
原 告 李湘雄
被 告 豐泉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誠
李晉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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