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權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175號
PCDV,106,訴,3175,20171011,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75號
原   告 李湘雄
被   告 豐泉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誠
      李晉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1/1頁


參考資料
豐泉發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