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870號
PCDV,106,訴,2870,2017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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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70號
原   告 姚輝學 
      昌柏竹 
      謝忠舜 
被   告 劉福崗 
      廖金龍 
      劉恩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31日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8月2日 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但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附卷足佐,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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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