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28號
原 告 正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皇麟
訴訟代理人 林明宙
被 告 探索旅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新舍三重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逸世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吳仁翔律師
黃彥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七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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