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60號
上 訴 人 村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柔婕
上 訴 人 呂銘棋
被 上訴人 吳氏農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居間酬金事件,上訴人不服
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第二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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