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273號
PCDV,106,補,3273,2017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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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273號
原   告 王聰賢
      王昶榮
      王文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陳由律師
複代理人  高立翰律師
被   告 王明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23萬5440元(
參後附備註欄說明),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萬2512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06年11月15
日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備註】
一、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網登記資料:
①新北市○○區縣○○道0段00巷00○00號,屋齡40年之4層公寓
 第4層,於106年4月交易平均每平方公尺單價11萬7000元。
②本件系爭建物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緊鄰新板特區,為屋齡29年
 之5層公寓第1層,價值應約有上開建物3倍,故以每平方公尺
 單價30萬元計算登記總面積115.54平方公尺,訴訟標的價額為
 1673萬1000元(300000×115.54÷2)。
二、另新北市平溪區十分寮段望古坑小段116地號部分:
 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60元,登記面積5373平方公尺,訴訟標
 的價額為150萬4440元(560×5373÷2)。
三、合計訴訟標的價額為1823萬5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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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