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247號
PCDV,106,補,3247,2017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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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247號
原   告 陳吳懷瑜
被   告 吳鮮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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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