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227號
PCDV,106,補,3227,2017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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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227號
原   告 翁鴻榮
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8萬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5751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106年11月14日前補
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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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