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227號
原 告 翁鴻榮
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8萬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5751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106年11月14日前補
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君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