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207號
原 告 陳俊達
被 告 李素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
未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
000 巷00弄00○0 號2 樓房屋於民國106 年10月13日原告起訴時
時之交易價值),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
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查報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
費率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黃繼瑜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