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203號
原 告 林貴照
被 告 劉珮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89,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99,9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