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157號
PCDV,106,補,3157,2017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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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157號
原   告 簡友川
訴訟代理人 楊擴擧律師
被   告 簡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8,8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9,9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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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