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157號
原 告 簡友川
訴訟代理人 楊擴擧律師
被 告 簡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8,8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9,9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