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154號
PCDV,106,補,3154,2017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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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154號
原   告 葉清友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法定代理人 本忠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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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