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152號
PCDV,106,補,3152,2017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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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152號
原   告 康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定國
被   告 幸福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西田
被   告 林慶煌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柒萬柒
仟壹佰參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壹仟壹佰玖拾
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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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幸福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