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152號
原 告 康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定國
被 告 幸福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西田
被 告 林慶煌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柒萬柒
仟壹佰參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壹仟壹佰玖拾
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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