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金錢債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150號
PCDV,106,補,3150,2017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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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150號
原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被   告 泉成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振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金錢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8 萬4,22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0,60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正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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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泉成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