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108號
原 告 極品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煥鍾
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律師
被 告 王思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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