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072號
PCDV,106,補,3072,2017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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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72號
原   告 林美華 
被   告 圢鑫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雄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吳耀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7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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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圢鑫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