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031號
PCDV,106,補,3031,2017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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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31號
原   告 張國業 
被   告 福克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功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壹拾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 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 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 。又僱傭關係存在與否係一繼續性之法律關係,不失為前揭 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之情形。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係:①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②被 告應自原告被解僱日之翌日即民國106 年8 月25日起至原告 復職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 萬1000元。經 核原告上開2 項請求均係以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為前提, 且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 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 度台抗字第64號裁定意旨參照)。再觀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 議調解紀錄可知,原告現年滿64歲,雖已將屆勞動基準法第 5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之法定退休年齡65歲,惟參諸105 年 新北市簡易生命表(男性),原告之平均餘命尚有19.23 年 。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以10年計算僱傭關係 存在之利益。又依原告之主張,其每月薪資原為3 萬1000元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2 萬元【計算式:31000 〔 元/月〕×12〔月/年〕×10〔年〕=000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7828元。
三、再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 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及給付薪資,應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2 分之1 , 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1 萬8914 元【計算式:37828 -(37828 ÷2 )=18914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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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克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