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設定無效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003號
PCDV,106,補,3003,2017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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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03號
原   告 龔立為 
上列原告龔立為與被告鹿沛晴謝敦堯間請求確認抵押權設定無
效等事件,原告起訴狀所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
)未明確一定,使本院無從依其記載內容得知原告所欲請求判決
之內容,不符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244 條第1 項規定
之法定程式要件。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記載本件
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並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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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