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38號
原 告 謝狀輝
王尹伶
吳怡瑩
白逸群
周宗賢
李泰廣
兼上6 人之
訴訟代理人 洪崇富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勤禾資訊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
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7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及依上
開規定暫減免暨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
繳之第一審裁判費,均如附表所示。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
狀,並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附表:
┌──┬───┬──────┬────────┐
│ │ │ │暫減免2 分之1 及│
│編號│原 告│訴訟標的金額│扣除500 元後應補│
│ │ │ │繳之第一審裁判費│
├──┼───┼──────┼────────┤
│001 │謝狀輝│ 352935元 │ 1430元 │
├──┼───┼──────┼────────┤
│002 │洪崇富│ 329740元 │ 1265元 │
├──┼───┼──────┼────────┤
│003 │王尹伶│ 308259元 │ 1155元 │
├──┼───┼──────┼────────┤
│004 │吳怡瑩│ 219267元 │ 660元 │
├──┼───┼──────┼────────┤
│005 │白逸群│ 181674元 │ 495元 │
├──┼───┼──────┼────────┤
│006 │周宗賢│ 92600元 │ 0元 │
├──┼───┼──────┼────────┤
│007 │李泰廣│ 67989元 │ 0元 │
├──┴───┴──────┴────────┤
│備註: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