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938號
PCDV,106,補,2938,2017100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38號
原   告 謝狀輝 
      王尹伶 
      吳怡瑩 
      白逸群 
      周宗賢 
      李泰廣 
兼上6 人之
訴訟代理人 洪崇富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勤禾資訊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
   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7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及依上
   開規定暫減免暨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
   繳之第一審裁判費,均如附表所示。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
   狀,並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附表:
┌──┬───┬──────┬────────┐
│  │   │      │暫減免2 分之1 及│
│編號│原 告│訴訟標的金額│扣除500 元後應補│
│  │   │      │繳之第一審裁判費│
├──┼───┼──────┼────────┤
│001 │謝狀輝│ 352935元 │   1430元   │
├──┼───┼──────┼────────┤
│002 │洪崇富│ 329740元 │   1265元   │
├──┼───┼──────┼────────┤
│003 │王尹伶│ 308259元 │   1155元   │
├──┼───┼──────┼────────┤
│004 │吳怡瑩│ 219267元 │   660元   │
├──┼───┼──────┼────────┤
│005 │白逸群│ 181674元 │   495元   │
├──┼───┼──────┼────────┤
│006 │周宗賢│  92600元 │    0元   │
├──┼───┼──────┼────────┤
│007 │李泰廣│  67989元 │    0元   │
├──┴───┴──────┴────────┤
│備註: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