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賴玉翎
黃獻鋒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5年度訴字第968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
在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一百零五年度訴字第九六八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聲請人與第三人政昇不動產仲介經紀 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現正由本院106年度板簡字 第1080號繫屬審理中,因政昇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即第三人李道文辯稱其與政昇不動產仲介經紀股 份有限公司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前為本院以105年度 訴字第968號判決確定在案等語,因攸關聲請人之權益,為 了解該案案件進行情形,並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兩 造提出之文書,而有閱覽該案卷宗之必要。為此,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聲請閱覽本院105年度訴字第968 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載上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第三人李道文於 另案本院106年度板簡字第1080號損害賠償事件中所提答辯 狀及本院105年度訴字第968號判決等件影本為佐,堪認聲請 人就其與本院105年度訴字第968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 間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並已盡相當之釋明,因之,聲請人 聲請閱覽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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