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6年度,295號
PCDV,106,聲,295,2017101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林子原
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於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36號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
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零五年度重訴字第一三六號給付違約金事件於民國一零五年十月二十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 條所定法庭之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3 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 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 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 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136 號給付違約金事 件之原告,經核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敘明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之理由,係為確認當日證人陳力華之完整證述內 容等語,核屬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首開規定, 其聲請交付上開系爭訴訟事件於本院105 年10月20日言詞辯 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法院組 織法第90條之4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 3 項之規定,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 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 促其注意遵守,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