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破字第11號
抗 告 人 千里眼世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余漢瑋
上列抗告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
25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其繳納裁判費。按對於非訟事
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
件法第17條前段定有明文。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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