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6年度,135號
PCDV,106,消債清,135,2017101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郭冠定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1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6+1
  )×43×10=3,01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
  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並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及
  為何積欠該債務?與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間前置協商不成立之原因,並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當時
  出具之收入切結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與所陳協商不成立原因之相關證明文件,且說明該債務之
  發生原因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調解之詳細
  情形為何?又各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
  所提清償方案之差距各為何?並提出與所陳調解不成立原因
  之相關證明文件。並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最新
  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
三、提出聲請人及聲請人之母「郭彭碧華」民國104年度、105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戶籍謄本(記事不
  得省略),並提供聲請人名下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謄本。
四、陳報聲請人自104年9月29日起至106年9月28日止之各項收入
  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
  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
  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
  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
  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
  姓名等);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
  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
  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僱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
  書、僱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
  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代替)。
五、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完整清晰之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
  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
  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
  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
  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六、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
  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
  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
  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
  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
  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
  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九、聲請人固業已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惟仍應補正
  下列說明事項:
 ㈠租金7,000元:提供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繳付租金之
  證明(如匯款明細),說明現與何人同住?與同住之人關係
  為何?每月租金、水電瓦斯費是否有與同住之人共同分擔?
  分擔比例為何?如無共同分擔,原因為何?
 ㈡水、電、瓦斯費1,000元、電話費700元:就上開各項費用應
  說明各項目之數額分別為何,提出更生聲請前2年之帳單明
  細,並列表成冊。並說明高額電話費之必要。
 ㈢交通費1,000元:具體說明聲請人上班地點、上班天數,及
  使用之交通工具,並應提供交通費計算方式。如係使用汽機
  車,提供每周加油次數及單價,並提出上開支出單據,如為
  自有汽機車,並提出汽機車行車執照影本。
 ㈣醫療費150元:提出最近4至6個月之單據,並說明是否為每
  月必要支出。
十、就聲請人之母「郭彭碧華」扶養費支出每月7,000元,除應
  提出上列「郭彭碧華」相關資料外,仍應具體此部分每月支
  出之估算方式、支出種類、金額,及說明扶養費各細項支出
  之必要性,並至少提出聲請更生前半年(即106年4至同年9
  月)每月支出各7,000元扶養費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證
  明、領款證明等,並不以此為限)。並應陳報聲請人之母親
  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低收入戶津貼、身障補助等政府
  補助?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可請領之金額為何?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
  實向法院陳報。及說明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比例?聲
  請人及其他扶養義務人每人每月支出金額各為何(應提出聲
  請更生前最近半年之支出金額)?
十一、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
   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
   ,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
   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