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6年度,130號
PCDV,106,消債清,130,2017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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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蕭靖紘 
代 理 人 周尚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附表: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1,72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3人,連同債務人,合計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 43元計算:(3+1)×43×10=1,720元】。二、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陳稱目前債務總金額為 32,964,055元,且稱係因幫人作保而積欠債務,聲請人應詳 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 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最大債權人提出之還款方案為 何,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三、請聲請人提出民國(下同)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其受撫養人有無領取相關社福補助津貼 ,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 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 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二年即10 4年9月30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 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 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



、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 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內之收 入情形,即自104年9月30日至106年9月29日,期間內含基本 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 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 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為何?是否與聲請 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收入情形相同?應提出相關 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 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 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 ),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 聯絡電話等,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 無工作之原因。
六、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起迄期間、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 人姓名等)。有無其他兼職收入?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 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 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 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七、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內之支出 情形,即自104年9月30日至106年9月29日,期間內含伙食、 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 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 支出數額,以及受扶養人之扶養義務人數,及債務人實際支 出情形及金額為何?是否與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 載之支出情形相同?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釋 明其說,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 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八、聲請人固業已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惟仍應補正 下列說明事項:
(一)租屋費用5,000元:請提供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繳付 租金之證明(如匯款明細),說明現與何人同住?與同住之 人關係為何?每月租金、水電瓦斯費是否有與同住之人共同 分擔?分擔比例為何?如無共同分擔,原因為何?(二)交通費500元:請具體說明聲請人上班地點、上班天數,及 使用之交通工具,並應提供交通費計算方式。如係使用汽機 車,提供每周加油次數及單價,並提出上開支出單據,如為 自有汽機車,並提出汽機車行車執照影本。
(三)日用雜支費用1,500元、行動電話費613元、照護費用6,666



元:請說明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及支出之必要性,並提 出實際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
九、依據聲請人聲請狀所載,聲請人名下有一部汽車(1989年 OLDSMOBILE廠牌),請提出該部車輛之車籍證明文件(如行 照等)並請說明該車輛現值為何?如已報廢,請一併提出相 關文件以資證明。
十、聲請人主張扶養受扶養人蕭振芳之扶養費3,000元,請提出 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 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並請一併提出蕭振芳之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4及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又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 與聲請人之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 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 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並說明扶養費部分是 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 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 前即自104 年9月30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應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 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 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自104年9月30 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 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 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 行名義。
十三、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 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 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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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