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游和蓁(原名游稚庭、游麗如)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附件:
一、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3,01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6 人, 連同債務人,合計7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6+1) ×43×10=3,010 元】。
三、請補正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 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正本到院,並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 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 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最大債權人提出之還款方 案為何,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市○○區 ○○街000 巷00弄00號之房屋?為自用住宅或租屋居住?若 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 、建物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 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 ?並請提出同住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省略), 及說明其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 原因理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其受撫養人有無領取相關社福補助津貼 ,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
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 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二年即10 4 年9 月18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 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 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 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 向法院陳報。
六、請補正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內之收 入情形,即自104 年9 月18日至106 年9 月17日,期間內含 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 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 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為何?是否與 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收入情形相同?應提出 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 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 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 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 雇主聯絡電話等,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 間及無工作之原因。請說明聲請人自105 年12月至106 年8 月間是否僅有打零工之收入?如是,請說明該期間無固定正 職工作之原因為何。
七、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起迄期間、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 人姓名等)。有無其他兼職收入?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 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 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 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八、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內之支出 情形,即自104 年9 月18日至106 年9 月17日,期間內含伙 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 、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 必要支出數額,以及受扶養人之扶養義務人數,及債務人實 際支出情形及金額為何?是否與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記載之支出情形相同?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 據釋明其說,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 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 負擔伙食費7,500 元、交通費800 元、電信費1,200 元、居 住費用3,000 元、水電瓦斯費2,000 元、扶養費3,000 元、 勞健保費2,000 元、雜支1,916 元等項,是否仍係「目前」
之支出情形?請補正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單據,例 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 院陳報。
十、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水電瓦斯費約2,000 元,請說明該2,00 0 元究係聲請人實際支出部份,或分擔前該項費用全部數額 ?係與何人共同分擔?若該2,000 元係全部數額,請陳報聲 請人實際支出之水電瓦斯費數額為何。另請陳報每月膳食費 7,500元、 雜支1,976 元之計算方法並說明其必要性。十一、聲請人主張扶養受扶養人游李阿寶之扶養費3,000 元,請 提出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 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並請一併提出游李 阿寶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4 及105 年度 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又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 之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之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 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 。(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 等),並說明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 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十二、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 前即自104 年9 月18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應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 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 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三、請補陳說明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二年即104 年9 月18日起 迄今,有無另遭其他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 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是否仍受本院106 司執字第 86331 號強制執行扣押存款;105 年度第133931號案件強 制執行扣薪中?若是,則執行前後之薪資數額分別為何?十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五年內是否有從事營業 活動?是否擔任亞士影業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如曾從事 營業活動或擔任前揭職務,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 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之歷年營利事業所得 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等相關資料。
十五、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 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
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