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392號
PCDV,106,消債更,392,2017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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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焉玉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80 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5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6 人,暫以每人10份,每 份43元計算:(5 +1 )×43×10=2,580 元)】。二、請陳報聲請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三、請詳細說明聲請人積欠債務之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 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四、請說明聲請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 、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 、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應提出 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即民國106 年 9 月10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 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五、請陳報聲請人聲請前2 年(即自104 年9 月11日起至106 年 9 月10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 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 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 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 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有終止 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最近5 年 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 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請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七、請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八、請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說明之:
㈠財產目錄:
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 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 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 、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票(含 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 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 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應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 、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 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提出繳交保費單 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 ,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 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 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
⒈聲請人自104 年9 月份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 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薪資入帳存摺封 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 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 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
⒉陳報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 件。
⒊聲請人於調解時主張現在已經沒有工作等語,請聲請人說明 自加龍鋼業股份有限公司離職之原因為何?離職後是否領有 相關失業之補助款?如有,領取之期間及數額為何?並請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必要支出數額:
含聲請前2 年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且不得僅以概括、籠統 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如膳食費、水、電、瓦斯費、 電話費、交通費、勞健保費用、房租、扶養費等)及金額製 成表冊,並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 存摺內頁、房屋租賃契約書等)證明。另應陳報聲請人之戶 籍地房屋為何人所有、聲請人係基於何法律關係設籍於該址 。
九、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街 00號2 樓之2 房屋?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



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每人分擔比例為何?如無法分擔, 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十、請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 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十一、聲請人於前置調解時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僅記載債權人為台 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萬泰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安泰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 富邦銀行)、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 銀行)共5 家銀行,然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 人綜合信用報告書-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 冊所示,債權人為台北富邦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台新銀行、日盛銀行、安泰銀行共7 家銀行 。聲請人應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並計算至聲請更生 前(即106 年9 月10日止,包含本金、利息、違約金)之 債務總額,另就「債務之發生原因」,即究竟係何種生活 必要開銷,致其須藉信用卡、信用貸款方式負擔,應詳加 說明之。
十二、請提出法定格式之「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若無債務人 亦請提出,並於其上加註「無」)。
十三、請說明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 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十四、請陳報聲請人是否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 解,或破產之案件?有無強制執行或民事訴訟案件現正繫 屬法院之中?如有,其繫屬之法院、案號及承辦股別為何 ?強制執行案件係繫屬於何法院?自何時開始遭法院強制 執行?目前執行情況為何?是否業已執行完畢?並提出相 關之證明文件(如執行命令影本等)。
十五、請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
十六、請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十七、依加龍鋼業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8 月7 日函,聲請人已於 106 年8 月3 日自該公司離職,請聲請人說明: ㈠聲請人自106 年8 月後即無工作及收入,如何支應個人每 月之必要生活費用?
㈡若聲請人無任何收入,顯然無法負擔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 用,則屆時聲請人將如何提出更生方案並以何收入履行更 生方案之數額?




十八、聲請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如是,請檢附證據並表列所有 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義之保險資訊,以「保險 公司」、「保險種類」及「每月保費金額」,及若終止該 保險契約可領回之「解約金」之數額為何等方式說明。此 外,若聲請人已將保單質借,則質借之時間、金額為何? 請佐以相關文件說明之。
十九、請說明若本院否准聲請人之更生聲請,對聲請人之影響為 何?有何裁定開始更生之必要?又倘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 序,則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其表示之更生方案有何履 行可能性?均請說明之。
二十、請釋明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時,債權銀行提出之條件? 何時毀諾?原因為何?並陳報毀諾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 何?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 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供上開債務協商成立之協議 書、繳納債務之匯款明細及紀錄等相關還款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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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加龍鋼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