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78號
原 告 尊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芬
上列原告尊品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東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貳佰柒拾貳萬柒仟捌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貳萬捌仟零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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