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6年度,178號
PCDV,106,建,178,2017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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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78號
原   告 尊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芬 
上列原告尊品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東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貳佰柒拾貳萬柒仟捌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貳萬捌仟零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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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尊品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