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6年度,304號
PCDV,106,家救,304,2017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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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救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田金山
代 理 人 何家怡律師
相 對 人 田禮誠
      田瀅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撫養費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 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 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 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4條、第63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請求給付 扶養費事件,聲請人高齡70歲年事已高,無生活能力,亦無 財產,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符合法律扶助要件之無資力 者,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聲請法律扶助, 業經准予扶助在案,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 法律扶助法第62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據提出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影本以為釋明,是其 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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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