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731號
PCDV,106,司聲,731,2017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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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7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寶珠
代 理 人 陳志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呂邱秋呂文和間聲請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呂邱秋呂文和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呂邱秋呂文和與聲請人間假扣 押事件,經鈞院83年度簡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准許假扣押; 惟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與相對人呂邱秋呂文和間經本院以83年 度簡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准許假扣押,惟上開案號實為聲請 人與相對人呂邱秋呂文和間請求交付買賣標的物事件之判 決,非假扣押裁定。經本院依職權調查,未查得聲請人與相 對人呂邱秋呂文和間曾有假扣押裁定事件繫屬於本院。本 院於民國106 年9 月6 日通知聲請人陳報假扣押裁定之法院 及案號,惟聲請人於合法收受後,逾期仍未陳報假扣押裁定 案號,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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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