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2614號
PCDV,106,司繼,2614,2017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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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2614號
聲 明 人 江惠美
      李江秋蘭
      江朝日
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江朝日江惠美李江秋蘭係被 繼承人江賴幼之子及女,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6年8月13日死 亡,聲明人等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呈戶籍謄本、除戶 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二、查聲明人江朝日江惠美李江秋蘭前已向本院具狀對被繼 承人將江賴幼聲明拋棄繼承權,並經本院於106年10月11日 以新北院霞家潔106年度司繼字第2607號函准予備查在案, 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一紙附卷可參,則聲明人等既已拋棄 繼承權,其重複聲請本件,自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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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