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1875號
PCDV,106,司繼,1875,2017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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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875號
聲 明 人 唐貫均
      唐貫健
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 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唐貫均唐貫健均係被繼承人唐 貫平之弟,被繼承人於民國106年1月25日死亡,聲明人等自 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繼承系統表、聲明人戶籍謄本、 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唐貫平與聲明人唐貫均唐貫健為兄弟關係 ,被繼承人於106年1月25日死亡等事實,固據聲明人等提出 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資料為證。然查被繼承人之子 女即第1順序之繼承人,其中長子唐國維、次子唐國銓業經 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886號准予拋棄繼承在案;然被繼承人 之孫子女唐孟群、唐夢煊於本件聲明人提出聲明時仍尚未聲 明拋棄繼承,此觀聲明人所提繼承系統表及索引卡資料查詢 及戶籍資料自明。是依民法第1139條規定,第1順序之繼承 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本件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既尚有 較近之孫子女唐孟群、唐夢煊為繼承人,則繼承順序在後之 弟即本件聲明人等自非當然繼承,其等聲明拋棄繼承,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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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