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729號
聲 請 人 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
相 對 人 信華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秀錦
相 對 人 吳吉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
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
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a.未滿十萬元者
,徵收五百元。b.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c.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d.一千萬元以上未
滿五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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