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721號聲 請 人 黃幸如相 對 人 李豪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一紙。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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