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97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馮怡婷即馮瑞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陸佰玖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馮怡婷即馮瑞玲於民國93年09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
新臺幣(下同)7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
借款額度),自民國93年09月06日起至民國94年09月06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 採固定計付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
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06 年10月20日止累計236,694 元未給付,其中
72,677元為本金;163,933 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9973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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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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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馮怡婷即馮│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72677 │瑞玲 │0月2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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