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9973號
PCDV,106,司促,29973,2017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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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97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馮怡婷即馮瑞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陸佰玖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馮怡婷即馮瑞玲於民國93年09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
   新臺幣(下同)7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
   借款額度),自民國93年09月06日起至民國94年09月06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 採固定計付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
   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06 年10月20日止累計236,694 元未給付,其中
   72,677元為本金;163,933 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997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馮怡婷即馮│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72677 │瑞玲   │0月2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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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