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9828號
PCDV,106,司促,29828,2017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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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82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許安妮
債 務 人 余秀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叁仟伍佰伍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許安妮於民國102 年間邀同債務人余秀琴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下同)80萬元
   ,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
   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3 筆,合計215,326 元。自申請
   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
   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
   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
   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
   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
   。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
   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06 年10月17日)起,改按轉
   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
   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
   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許安妮自105 年3 月2 日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
   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
   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
   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余秀琴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982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余秀琴、許│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203557│安妮   │5月02日起  │0月16日止  │一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0月17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余秀琴、許│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03557│安妮   │6月0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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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