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82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許安妮
債 務 人 余秀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叁仟伍佰伍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許安妮於民國102 年間邀同債務人余秀琴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下同)80萬元
,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
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3 筆,合計215,326 元。自申請
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
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
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
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
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
。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
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06 年10月17日)起,改按轉
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
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
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許安妮自105 年3 月2 日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
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
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
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余秀琴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982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余秀琴、許│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203557│安妮 │5月02日起 │0月16日止 │一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0月17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余秀琴、許│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03557│安妮 │6月0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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