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9659號
PCDV,106,司促,29659,2017103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659號
債 權 人 許迪嵐
債 務 人 冠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木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捌萬叁仟陸
  佰肆拾捌元,及依聲請狀請求之標的中所載之各利息起算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冠亞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