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38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周明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伍仟柒佰玖拾元
,及其中叁萬零柒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起
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
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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