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9309號
PCDV,106,司促,29309,2017102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30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羅紫綺即羅琡君
債 務 人 羅慶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壹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羅紫綺即羅琡君前就讀協志工商邀同債務人羅慶
  林、案外人林靖純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
  30萬元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6筆,共
  計新臺幣137,721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
  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戴;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
  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
  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
  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羅紫綺即羅琡君自民國106
  年06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56,719元
  ,及自民國106年05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
  之利息,與自民國106年06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
  繳納。債務人羅慶林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就
  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影本一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
  份、就學貸款利率表一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