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30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羅紫綺即羅琡君
債 務 人 羅慶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壹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羅紫綺即羅琡君前就讀協志工商邀同債務人羅慶
林、案外人林靖純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
30萬元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6筆,共
計新臺幣137,721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
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戴;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
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
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
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羅紫綺即羅琡君自民國106
年06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56,719元
,及自民國106年05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
之利息,與自民國106年06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
繳納。債務人羅慶林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就
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影本一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
份、就學貸款利率表一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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