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9247號
PCDV,106,司促,29247,2017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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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24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李宗諭
債 務 人 張琇琳即張秀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壹仟柒
  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宗諭前就讀逢甲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張琇琳
   張秀琳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6 筆,合計借
   款本金新臺幣(下同)333,420 元,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
   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
   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李宗諭自民國106 年05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281,758 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雖經債權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張琇琳即張秀琳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
   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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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