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204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梁兆明
債 務 人 許書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陸仟柒佰柒
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加計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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