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04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謝富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零壹拾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謝富敏於民國87年3 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4563180173729501),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93年2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3年9 月13日止未受償之
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6,864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
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
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
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
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
違約金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㈠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
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 元計算);㈡分期借款手續
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㈢年費:依各
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㈣國外交易授權結
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㈤掛失手續費:每卡200
元;㈥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
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㈦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
元。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9040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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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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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謝富敏 456│自民國 093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 │60146 │3180173729│09月 14日 │8月 31日止 │ │
│ │元 │501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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