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8948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張連秀梅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誌勇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肆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
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誌勇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叁拾伍萬捌仟壹佰柒拾元,及其中壹拾叁萬零貳佰壹拾捌
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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