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8948號
PCDV,106,司促,28948,2017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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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8948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張連秀梅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誌勇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肆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
  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誌勇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叁拾伍萬捌仟壹佰柒拾元,及其中壹拾叁萬零貳佰壹拾捌
  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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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