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888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黃晏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玖佰陸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晏助於93年01月06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452,966元整,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
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8888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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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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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黃晏助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98367 │ │0月11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黃晏助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9│
│ │69456 │ │9月18日起 │ │9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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