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8802號
PCDV,106,司促,28802,2017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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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880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蘇振弘
債 務 人 丘慕中
一、債務人蘇振弘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壹拾肆萬
  陸仟陸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則
  由債務人丘慕中給付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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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