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8706號
債 權 人 太子龍邸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榮崢
債 務 人 陳秀美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債務人為新北市○○區○○○路00○0 號1 、2 樓建物之
所有權人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